2009年下半年,李某買下杭州的一套住房和一個地下車位,隨后裝修入住。
之后,杭城突降暴雨,導致李某所在小區的地下車庫進水,李某以及其他業主停放于車庫內的車輛被水浸泡,造成巨大損失。事后,李某等人認為地下車庫設計存在問題,要求開發商賠償,同時認為物業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不到位,也要求物業公司進行賠償。后因三方無法達成一致,李某等人將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律師觀點:
本案主要有3個法律關系:一是李某和開發商之間的車位轉讓合同關系;二是李某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三是地下車庫進水后造成車輛損失的侵權責任關系。由于合同具有相對性且承擔的只是違約責任,而李某和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是不同性質的合同,故無法通過提起一個合同之訴同時要求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本案中李某可通過提起侵權之訴較好地實現自己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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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對李某的損失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關鍵在于他們對該損失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第一,暴雨導致地下車庫進水、車輛受損是否屬于不可抗力?本案中,雖然不能避免這場暴雨的到來,但是可以通過氣象預報預見到惡劣天氣,也可以通過行動主動避免暴雨帶來的不利后果。因此這并非不可抗力,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不能以此為由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對開發商來說,其依法負有按照規范要求建設地下車庫并向李某交付符合規范標準的車位的義務。具體而言,《汽車庫建筑設計規范》中“給水排水”部分規定,“地下汽車庫宜設置帶隔油措施的集水坑和排水泵”。也就是說,地下車庫不僅要有集水坑來蓄積進水,而且還要有排水泵來排水。如果李某所在小區的地下車庫符合設計規范的要求,那么在車位已經交付李某的情況下,使用過程中的風險應由李某自己承擔,即使因暴雨導致地下車庫進水,開發商對此也不存在過錯,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相反,如果開發商沒有按照設計規范的要求施工,地下車庫本身就存在排水缺陷,則可推定開發商對于損失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對物業公司來說,應當積極履行物業管理職責,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下車庫進水給業主造成損失,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物業公司是否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1)事先有無應對突發水災的工作預案;(2)如氣象預報已經預測到暴雨的,有無事先提醒業主;(3)暴雨發生時,有無及時通知業主將車開至地面;(4)暴雨發生時有無采取必要措施進行應對。
當然,即使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因為存在過錯而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情況下也不會是全部責任。